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商出口及退货税收优惠

本报北京2月9日电(记者曲哲瀚)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货物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通知》规定,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法》(1210、9610、9710、9810)申报的出口货物,以及自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出售或退回的货物(食品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果他们以原来的状态返回该国。消费税。出口时征收的出口关税可以退还。出口时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参照国内销售货物退回的相关税收规定执行。这是据了解,上述四种海关监管模式代码分别是“网购海关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子仓出口境外”。
(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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