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电 江苏省证监局近日作出对陈健出具警告信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经查,陈炯先生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乐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在微信群内向客户提供、传播误导性信息,未充分提示客户证券交易风险,操作客户账户,违反了《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及投资证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证券领域。” 166号)、《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通知[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根据第 32 条,根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条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苏省证监局决定对陈震先生给予警告信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股票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针对陈辉的警告信 陈辉:经调查,我们发现您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乐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向微信群客户提供、传播误导性信息,未能充分提示客户证券交易风险,未能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此类行为违反了 p《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通知[2020]2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作出决定,或者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妨碍法律的实施。江苏省证监局2025年12月10日
(编辑:加成健)